10月24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海口召开,会议主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编纂民法典”。围绕该会议主题,我院教师积极提交参会论文,最终年会论文集收录了我院教师的五篇论文,即徐强胜副院长的“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制度的安排”,毛立新副院长、刘斌博士的“从营利到自治:商事规范体系的民法依归”,张良副教授的“论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岳冰副教授、姚秋英副教授的“两户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辜晓丹博士的“虚拟财产权浅析”。在年会期间,徐强胜教授、姚秋英副教授、辜晓丹博士、刘斌博士分别在年会上进行了发言。
在民法典总则编的会议讨论中,徐强胜教授就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制度的安排做了会议发言。徐强胜教授指出,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营利性法人制度的安排和设置充满了争议,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瑞士、意大利、荷兰等分别基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采取了不同的安排模式。基于我国《民法通则》的历史背景限制,民国以来的民商合一模式仍然是我国当前的现实选择,即在民法典中不对营利法人作出规定,而是交由单行立法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以民法典为中心,以商事和其他单行法为附属的民商立法体系。
在民法典总则编的第二阶段讨论中,姚秋英副教授就两户民事主体地位问题进行了发言。姚秋英副教授指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交织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历史与现实的关系问题。基于现实和逻辑的考量,应当将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合并规定,并简化和宽松其设立条件。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逐步放弃这一产业概念,完成其向法律组织形态的转向。
辜晓丹博士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发言。辜晓丹博士指出,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也日趋繁荣,但网络游戏中玩家所取得的各种财产的性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虚拟财产权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也不符合物权的特性,应当通过债权法加以保护。
在民法典的立法哲学、编纂方法及体例的讨论中,刘斌博士就商事规范体系与民法体系的关系做了会议发言。刘斌博士指出,当前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争论,实质上是对商法规范抽象化程度的争论。目前,我国以商事单行法为形式的商行为规范体系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区隔,这使得这些商事规范之间的关系趋于疏离,同时产生了一般化抽象的难度,降低了一般化抽象的必要性。基于提取公因式的民事立法技术需求和商法规范业已形成的疏离区隔,立法者不应当追求民法总则对商法规范体系的高度抽象。
通过参与此次年会,充分体现了我院的科研水平和风采,提升了我院在全国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