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下午,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与商法教研室共同举办了“《民法总则》研讨会”。学院副院长毛立新教授、副院长张良教授以及民法与商法两个教研室的部分教师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上,各位老师围绕《民法总则》的以下问题展开了激烈而又深入的讨论:1.第9条绿色原则的意义及其今后的贯彻落实问题。2.第16条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3.第34条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4.法人分类问题。5.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6.第75条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问题。7.特别法人之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8.第172条的表见代理问题。9.第185条的英雄烈士保护问题。10.第169条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解释问题。
研讨会上,各位老师踊跃发言。毛立新教授指出,侵害孕妇的身体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可否求偿?侵害孕妇致死的,胎儿也会死亡,这时候如何保护?王长华博士指出,《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亮点,但包括不包括遗赠?胎儿利益包括不包括人身利益保护?这些方面可能存在需要立法解释的地方。李莲叶教授、张良教授、代瑞副教授、李琳博士等老师对第七十四条关于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责任财产、责任顺序以及当事人资格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经过2个多小时的研讨,大家认为对不少问题的认识加深了,受益良多,对其他需要探讨的内容,一致决定另行安排时间再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