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下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受民商经济法学院之邀,为广大师生作题目为《民法典时代中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的报告。报告会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毛立新主持。
赵教授首先对《民法总则》中所涉及的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评价和讨论,也对民法基本原则是否适合在《民法总则》中立法,以及该以何种立法技术确立民事基本原则提出了自己看法。其次,赵教授就现行《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对未来《公司法》的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行了探讨。从《民法总则》的颁布,到民法分则所确立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和婚姻家庭编可以看出,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和商法都没有单独成编。在此背景之下,就《商法典》或者《商法》该怎么走,列举了代表不同学者意见的三种观点,并介绍了国际上其他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国家所采用的通常的立法体例。第三个问题,赵教授谈了一下《民法总则》的适用和发展会对《公司法》产生怎样的影响。他谈到了《民法总则》第10条,把习惯作为民事纠纷裁判规则与《商法》中把商事习惯作为行为规则的冲突问题,并重点列举了《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民事具体制度,如法人登记制度、法人的分立与合并制度、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等与作为单行商事法的《公司法》的冲突与重复立法的问题,从而讲到了有关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问题。最后,赵教授就未来《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宝贵建议。
在本次讲座的最后,赵万一教授受聘为我院兼职教授,我校副校长薛玉莲教授为赵万一教授颁发了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