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经济法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教研室在落实教学任务时,应尽可能考虑任课教师在职进修、攻读学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时间,保证课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教务处课表一经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任课教师不得要求调课、停课;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本人选定代课教师并报教研室和学院批准。
第四条 教师任课期间,非教学活动应尽量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不应占用教学时间。
出现下列情况可申请办理调停课:
(一)全校性活动与课表冲突的;
(二)任课教师因病不能坚持上课的;
(三)任课教师家属及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变故的;
(四)任课教师被安排有必须完成而排课时无法预计的临时性公务的;
(五)任课教师工作调动的;
(六)其他依学校、学院规定需办调停课的事由。
第四条 调停课审批权限范围
(一)确需调停课者,应提前两天到院教学办公室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调停课申请单,注明调停课原因、调停课起止日期。
(二)教师同一学期第一次调停课由教研室主任同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签字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三)教师同一学期第二次调停课由教研室主任同意、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批准签字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四)教师同一学期第三次调停课由教研室主任同意、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五)一次调停课8学时按第二次调停课办理手续,一次调停课10学时按第三次调停课办理手续。
第五条 调停课特别审批程序
(一)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活动,因情况特殊须占用上课时间的,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由院长批准,方可临时调停课;
(二)因公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需要调停课者,应当提供相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参会的,应向教学办公室出示批准文件,经教学副院长签字,方可办理调停课;
(三)因病或任课教师家属及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变故需调停课的,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批准意见后,办理调停课手续。一般情况下,办理病假调停课时应附有校医院证明。对于急病或急事需要调停课的教师,应及时通过院教学管理人员口头通知到学生,并随后办理相关调停课和补课手续;
(四)假日临时调停课,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执行。
第七条 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原则上应确定补课时间;调课被批准后,应按照要求补课。补课时,不得影响其他课程教学。
缺课未补、未办理调停课申请审批手续而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院定期公布各教研室调停课及补课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与学校规定相抵触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