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经济法学院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明确责任,厉行节约,提高工作效率,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回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品包括:文具、耗材系列,耐用消耗用品系列,各类会议、教科、文体活动用品系列,固定资产设备系列等。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办公用品使用情况,集中统计后书面报送党政办公室,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申报。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编制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六条 文具、耗材、耐用消耗用品系列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报销,相关科室协作进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设备系列由指定管理员负责报送采购计划、登记、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类会议、教、科、文、体等活动用品,由分管口或活动组织者、主要参与者,报院长签字审批后自行采购并报销。
第九条 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需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
第十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分类入库、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学校规定相抵触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