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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规范
2014-12-09 09:55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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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规范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术独立、教授治学和教师在高校中的主导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我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对我院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审议、评价和评定,使我院的学术制度、规范和活动充分体现全院教师的意愿和意志。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我院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计划,审议有关教学科研的重要规范与措施;

(二)审议我院专业设置及学位点建设方案;

(三)就我院学术先进人物、教学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与学术和教学有关的先进人物的推选进行评议,提出选拔意见;

(四)对我院的教学、科研奖惩办法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和岗位聘任等进行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六)参与我院的人才引进工作,对拟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水平提出聘任建议;

(七)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负责人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教授、博士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专长,学风正派,秉公办事,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具备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

(二)院学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三)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协助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四)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离岗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院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补。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临时会议为主和定期会议为辅相结合的会议制度原则,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负责人提议,随时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二)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参加,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才能形成决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无故不得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进行更换。

(三)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不能主持召开的,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不能主持召开的,由院负责人指定一名委员主持召开。

(四)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名。

(五)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主任缺席时,副主任审核签发。

(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采取保密原则;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过程和内容;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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