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保障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活动的常态化、有序化管理,促进学院教师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发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学院、教研室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教师个人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学院以及教研室应当在年末制定下一学年的学术活动计划;学院教师也应当在年末提出下一学年拟参加学术活动的计划。
第三条学院组织规模较大的、或确需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教研室组织该教研室学科领域内常规的学术活动;教研室学术活动应当常态化、定期化,每学期每个教研室至少组织学术活动4次以上,并及时在学院网站上传学术动态信息。
对于学术活动积极、学术成果突出的教研室,学院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 教研室拟邀请校外专家来学院开展学术活动的,须经分管副院长报请院长或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所邀请的校外专家应是在该学科、该研究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权威专家。
第五条 学术活动由相关学科教研室负责张贴学术讲座海报、做好学术报告会的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整理报告材料,并将学术活动效果评价材料报学院科研秘书。
第六条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凡由本院经费支出参加会议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院教师参加的学术会议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及省内纯学术性会议,不包括具有营利性质的各类研讨班、培训会等。
(二)我院专职教师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需完成上一年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以上会议,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三)本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时,须填写参加会议申请表,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参会。
(四)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须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方可与会。
第七条 因学院经费有限,原则上每个教研室每年参加学术会议的人数控制在教研室总人数的50%,特殊情况确须参加学术会议的,须经院长批准。
第八条 参加会议费用报销标准
(一)在全国性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担任理事以下职务,在省级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担任常务理事以下职务的教师,每人每年参会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内,并要求向会议提交论文后方可参会。
(二)在全国性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在省级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不限次数,但每人每年费用控制在6000元以内。
(三)超出以上标准的部分由与会人员自理。
第九条 学院教师在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担任相关职务的证明材料,由学院科研秘书登记管理备案。
第十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向会议提交会议论文;会议结束后,应当在所在教研室或者全院作参会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到会主要专家;2、会议主题 ;3、会议学术交流的代表性观点 ;4、个人参会时所起的学术作用;5、个人参会后在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方面的收获、体会。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以简报形式在学院网站发布,会议资料供全院参考。
参会教师报销学术会议费用时,应提供会议通知和参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院科研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学校规定相抵触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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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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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本科课程周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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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及 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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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有,请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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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交会议的 学术论文题目 |
(请附论文) |
会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外出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参加会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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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预算 |
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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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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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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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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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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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