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发展国家战略与环境刑事规制的完善
作者:陈晓景
内容摘要: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重大国家战略开启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复合性及生态保护的预防性特征对我国环境刑事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流域环境刑事规制理论、制度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刑事规制法益不清、规制范围狭窄、责任实现方式单一等问题,难以实现流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制度目标。落实环境刑事规制在流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的刚性保障作用,需要根据流域生态系统特性,结合流域重大国家战略的时代要求,重塑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法益保护理念,拓展全要素的流域环境规制功能范围,并确立一体化的责任目标实现路径。
关键词: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环境刑事规制;流域生态系统;流域整体利益
一、流域发展战略对环境刑事规制的影响
流域以水为媒介在其边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重要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该复合生态系统中的各种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虽然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样都是重大国家战略,但长江和黄河流域重大国家战略以自然水文单元为管理范围,因此其相关制度建构必须契合流域复合生态系统的自然特性。流域环境刑事规制的理念和制度建构也应当在尊重流域复合生态系统的客观发展规律基础上进行制度安排。
二、现行流域环境刑事规制问题透视
当前的流域环境刑事规制理论及规范沿循的是传统的刑法规制理论,导致流域环境刑事规制出现法益不清、规制范围涵盖不明、规制目标实现不力等问题,难以实现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目标。
三、流域环境刑事规制的完善
流域环境刑事规制所面临的问题既有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特殊需求,某种意义上也是我国环境刑事规制发展困境的缩影。近年来陆续实施的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以流域为单元的重大国家战略,突出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要求,其中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黄河流域“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 等一系列具体要求和目标,为流域环境刑事规制的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带来了契机。本文将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法益保护理念、全要素的流域环境规制功能范围、一体化责任目标实现路径等方面对流域环境刑事规制进行完善。
四、结语
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环境刑事规制对流域重大国家战略起着刚性保障作用。传统刑事规制理念和手段难以契合流域整体性、复合性生态系统特征及生态保护预防性的要求,无法保障流域生态系统整体利益。流域环境刑事规制是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立足流域生态系统整体利益维护的基础上,重塑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法益观,确立全要素、一体化的环境刑事规制范围及责任实现路径,这对于我国环境刑事规制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的补充意义。
详见文献来源:陈晓景.流域发展国家战略与环境刑事规制的完善[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9(06):21-30. DOI:10.13885/j.issn.1000-2804.2021.0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