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经济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提高我院本科生培养质量,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符合任职条件的在职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
第三条 学院在法学、知识产权两个专业实行全员和全程导师制 。
第四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三)熟悉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身心健康。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 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学生制定学业与职业生涯规划。
(二)帮助学生了解学院和大学学习的情况,引导学生确立专业意识、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三)指导学生开展课外阅读、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四)指导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求学深造和就业。
(五)主动联系学生,和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沟通与交流。
第六条 导师的遴选及配备
(一)本科生导师制转变为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指导形式,根据“师生自愿、双向选择、学院统筹、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专业指导,重新确定指导关系。
(二)为保证指导质量及效果,原则上1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学生不得超过8人。
第七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每月至少联系导师一次;每学期开学返校和放假离校应主动向导师报告。
(二)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如实填写指导记录,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八条 导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学院成立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导师的聘任、考核等工作。
(二)学院每学年对导师考核一次。考核主要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是否按时对学生进行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指导方法的科学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本科生导师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模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与学校规定相抵触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