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经济法学院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增强教职工的集体观念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意识,引导教职工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学校、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通过集体活动管理办法的贯彻与落实,加强教职工之间的交流,增强学院的凝聚力,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体活动包括学校、学院以及各教研室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教研活动、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及文体活动等。
第三条 实施要求
(一)为确保学校、学院活动的落实,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学院全体教职工必须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二)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明确通知集体活动的时间、内容及人员。院级活动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活动的文字记录及考勤。专项活动由学院指定人员负责考勤,并于年终将考勤情况报送至党政办公室统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负责通知,并做好活动的文字记录及考勤。教研室活动文字记录及考勤每学期期末交党政办公室统计。
(三)学校及学院活动的通知,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飞信通知并在学院网络上公告。各位教职工应将自己的有效通信方式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并自行上网浏览查阅;如遇特殊活动,由学院办公室直接通知到相关具体人员。
(四)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工作会议、学习及学术活动,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职工参会时应由本人签到。
(五)教职工参加上述活动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并应该服从活动组织者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如遇特殊情况(因私人紧急事务或因病等)不能参加活动的,须按学校规定在活动前以短信形式向学院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视为请假有效,事后请假视为无故缺席。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未按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且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全年无故缺席一次,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未按会议通知时间签到视为迟到,全年迟到三次,视为无故缺席一次。
(三)全年因事请假三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条 本办法与学校规定相抵触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